苏州员工生育保险续保条件
苏州员工生育保险续保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已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以上;
2、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1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等原因停业、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特殊情况
1、职工因工生育,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并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续保手续;
2、职工因非工生育,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并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续保手续;
3、职工因非因工生育,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职工可以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并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续保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后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
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生育保险待遇后,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