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油污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限制公约)以及国家环保部印发的国内油污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令2010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以下船舶需要缴纳油污基金:
中国籍船舶
中国港口船舶
外国船舶
中国船籍船舶
1. 中国船籍船舶,不管任何种类、吨位和航行区域均需缴交适用的油污基金;
2. 只要中国籍船舶拥有证书或成立之日起曾在国家运输部门登记注册的,均须缴纳国内油污基金。
中国港口船舶
1. 非中国籍船舶在中国港口装运原油或重油,应由船东、船方代理人或经营人通过港口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向船舶登记国家或港口国家完成油污基金缴纳,并取得基金缴纳证明;
2. 非中国籍船舶在中国港口卸载原油、重油或者驳运原油或重油,应于卸载、驳运前由船舶船长或代理人向港口环境保护监督机构缴纳油污基金,并取得基金缴纳证明。
外国船舶
1. 任何类型的外国船舶,无论有无中国籍,只要在我国港口装货、卸货或者经过港口,都应按规定向中国缴纳油污基金;
2. 船方应在船舶到达中国港口后15天内,向港口环境保护监督机构申报、缴纳油污基金,并获得基金缴纳证明;
3. 油污基金缴纳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民事责任限制公约和相关规定制定。
缴纳方式
1. 船舶应在装货或卸货之前,向港口环境保护监督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并预缴相应的油污基金;
2. 对于定期班渡船,可采取预缴的方式,按一定期限内船舶装卸油量计算,预缴油污基金,然后进行定期缴纳。
油污基金按提单缴纳,对于防止船舶油污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船舶应按规定缴纳油污基金,以确保航运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