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理财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从事理财业务的机构,包括:
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非金融机构
包括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理财产品发行人
是指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上述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其他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的通知》等规定,下列机构也属于理财信息披露义务人:
从事理财业务的其他机构,如投资咨询公司、理财规划师等。
与理财产品发行人、理财业务开展合作的第三方,如销售机构、平台运营机构等。
理财产品的募集、销售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信息披露范围
理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以下信息:
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期限、收益率、风险等级等。
理财产品的运作机制、投资策略、风险管理措施等。
li>理财产品的募集、销售情况等。
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等。
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提示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公告、招募说明书、销售文件等。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全面、客观地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理性判断和选择理财产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